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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組長 - 重要 | 2020-07-09 | 點閱數: 323

一、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09 年 6 月 30 日標準三字第 1095015234 號函辦理。
二、嘉義縣政府業於 109 年 6 月 11 日公告修正本縣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諒達)。各政府機關(構)、學校及法人,因執行業務需在本府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者,應依相關規定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活動許可,並事先取得相關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另有關執法取締部分,雖嘉義縣政府為本縣遙控無人機主管機關,但礙於人力有限,恐無法即時並排除所有單位或民眾通報遙控無人機違規活動。故依據民用航空法第 99-13 條第 7 項規定略以:「未經同意進入政府機關(構)區域之遙控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爰各單位發現於管制範圍之違規飛航活動時,應由各單位先行執行適當制止措施,必要時再通報本處及警察單位至現場蒐集事證或製作筆錄,俾利後續辦理裁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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