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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註冊組長 - 普通 | 2017-10-27 | 點閱數: 475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

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寫作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

二、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教育會考推動會,審議、協調及指導教育會考重要事項。

三、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全國試務工作,並由各直轄市政府輪流辦理為原則。

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得個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考區試務會應依全國試務會之規劃,辦理全國共同事項。

五、教育部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負責命題、組卷、閱卷與計分工作,以達公平客觀並實踐國家課程目標。

六、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外,應參加教育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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