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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體育組長 - 計畫辦法 | 2015-09-15 | 點閱數: 473

主旨:轉送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五點,如附件,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9 月 1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104134 號函辦理。
二、本案相關問題請逕洽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王科長鵬豪,連絡電話 02-85907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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