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立東石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章程-0924修正
依據102年4月3日府行法字第1020057242號令修正公布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嘉義縣立東石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內嘉義縣朴子市山通路六號。
第三條 本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補校學生若無上列對象者,得由其配偶或由本人指定之人員擔任之。
第四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以志願或推選(舉)之方式產生,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為原則,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三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由常務委員互選之,副會長由會長就常務委員中指定,以一至二人為原則但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會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八條 本會設幹事一人,由會長就學校同仁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本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經費支援、協助學校發展。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各處室主管及有關教師應列席。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 討論委員會建議事項。
四、 審議會務計劃、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事項。
五、 選舉參加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家長代表。
六、 擔任學校志工。
七、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一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二條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需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會員代表得委託其他會員代表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每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四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財務報告一式二份、函報嘉義縣政府備查。
第十五條 本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家境清寒者免繳。
第十六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為家長會費、捐款收入、經費孳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前項經費來源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
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捐款或饋贈,學校應予拒絕或退還。
第十七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八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幹事一人會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並於下一學年初,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 會(家長委員會)報告。
第十九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 家長會辦公費。
二、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 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 其他協助學校之用途。
第二十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學校人員協助辦理家長會會務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嘉義縣政府(教育處)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一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嘉義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總務處專線:05-3792027轉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