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22
  • slider image 227
  • slider image 228
:::

重申有關學校於教學現場使用「陳述書」與「書面自省」 之妥適性與應注意事項。

嘉義縣政府 函
地址: 61249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 1 號
承辦人:李郁瑛
電話: 05-3620123*501
傳真: 05-3620379
電子信箱: ying@mail.cyhg.gov.tw
受文者:嘉義縣立東石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 1080130939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陳述書(範本) (0130939A00_ATTCH1.odt)
主旨:重申有關學校於教學現場使用「陳述書」與「書面自省」
之妥適性與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利用校內教師相關
會議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080064466 號函辦裡。
二、依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下稱注意事項)第 22 點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要求口頭道歉
或書面自省」為教師一般管教措施之一,係希望透過學生
書寫方式達到啟發學生自我覺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三、國教署業函文提醒學校「書面自省」於教學現場執行之妥
適性與應注意事項,其中包含:「教師基於輔導管教目的,
要求學生進行書面自省時,相關的執行程序務必嚴謹完
備。例如:將學生狀況及安排書面自省一事預先告知家
長;另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不應於上課時間要求學生寫
自省書;教師亦不應對學生書面自省內容預設立場,應尊
重學生書寫意願及其書面自省內容等。」
四、學校負有調查學生犯錯或偏差行為事實經過之責任,不應
基於調查事實之需要,逕予要求學生配合撰寫「事件經過
紀錄表」等類此表件。惟學校基於釐清事件發生經過及學
生犯錯事實之必要,而需請學生敘寫「事件經過紀錄表」
等類此表件時,亦應尊重學生意願,不得以強迫學生之方
式為之,亦不得因學生拒絕而據此論斷其確有犯錯事實。
五、經查仍有部分學校為簡化懲處行事程序而於陳述書上核
章,或因格式和作法致學生於撰寫過程中間接作為懲罰依
據等情,不僅未確保學生的權利及義務,且與注意事項立
法意旨未符,爰請學校應依陳述書、書面自省及獎懲建議
單不同目的與功能,釐清表件之使用時機:
(一)陳述書:應定位為釐清案情而使用,非屬注意事項第 22
點所指之一般性管教措施。陳述意見係屬兒少表意權之
範疇,陳述內容可包含事實或意見。陳述過程亦有教導
學生如何分別敘述事實(如:人、事、時、地、物)和意見
之功能,爰學校不得強迫學生撰寫陳述書。
(二)書面自省:指教師基於教育專業為引導學生檢討改正所
採取之措施。
(三)獎懲建議單:指學校確定學生犯錯事實後,由教師依據
學校校規所填寫之表件,屬學校內部獎懲程序的一環。
(四)不論「陳述書」或「書面自省」均不應併同作為獎懲建
議單。
(五)倘特殊教育學生或情節特殊之學生於撰寫陳述書時遇到
困難,學校應提供必要協助,如:讓學生口述由學校協助
記錄、由特教老師或輔導老師陪同以增加學生安全感等
……並應儘速與家長聯繫,以確保類此學生陳述意見權
利。
六、綜上,基於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與人
格發展權,教師應參照本注意事項之精神與意旨,本於教
育理念,依據專業知能與素養,釐清學生行為事實發生經
過,若需透過「書面自省」輔導學生,應以培養其自我覺
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為原則。
正本:嘉義縣各國民中小學(含永慶與竹崎高中)
副本:嘉義縣政府教育處

:::

認識東中

展開 | 闔起

行政處室

展開 | 闔起

愛"閱"計畫

展開 | 闔起

午餐專區

展開 | 闔起

相關辦法規範

展開 | 闔起

教學正常化資料

展開 | 闔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