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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石國中性別平等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設置辦法

計畫辦法 / 2014-10-08 / 點閱數: 7636

嘉義縣立東石國中性別平等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設置辦法

102學年校務會議 修訂

第一 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 100 06 2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1071 訂定之。

第二 條 為推動校園性別平等觀念之建立,並防範與處理性別歧視、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以保障教職員工生之權益及提供一安全之教育環境,特成立「性別平等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 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針對校園性別歧視、性侵害事件主動展開調查或受理申訴,並做成裁決,提供危機處理之建議。

二、監督及評估校園安全,防範危害校園公共安全之性侵害事件。

三、進行校園性別平等及性侵害防治之評估。

四、策劃相關議題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

五、規劃並建議開設相關課程、開發人力資源及搜集圖書資料。

六、出版刊物或製發相關手冊資料。

第四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由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相關行政兼職同仁、教師會代表、家長會長及護士組成,女性委員名額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教師委員中,學務、教務、總務、輔導、人事主任為當然委員。另視需要得延聘校內外相關專業領域人員為諮詢顧問。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聘得連任。

第五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執行秘書一人,校長及學務主任為當然人選,委員由校長自本校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專任教師中遴聘之。

第六 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 條  本委員會在完成性別歧視、性侵害案件調查後,應做成裁決,校內相關單位須執行本委員會之裁決,如有窒礙難行者,應檢附具體理由向本委員會提出說明。有關性別平等與性侵害防治之處理準則,另訂定之。

第八 條  本委員會得建議或委請相關單位、或個人舉辦宣導活動、開設相關課程、發展教材或進行研究。

第九 條  本委員會之相關事務由教務處、學務處及輔導室等相關處室承辦。

第十 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或學校籌措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嘉義縣立東石國民中學性別平等教育

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工作執掌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備      註

主任委員

校長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執行秘書 

學務主任

1.訂定年度性別平等實施計畫。

2.成立校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3.建立性別歧視與性侵害事件危機處理模式。
4.
處理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申訴調查事件及撰寫 

  調查報告。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第四章受理案件規定辦理

執行委員

教務主任

1.規劃性別平等教育主題融入各領域課程。
2.
鼓勵各科教師蒐集或編製相關教學教案融入教學。

◎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第四章受理案件規定辦理

執行委員

總務主任

1.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2.受理、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3.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4.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第四章受理案件規定辦理

執行委員

輔導主任

1.規劃校內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各項宣導活動。
2.
利用週會時間邀請專家學者針對性侵性騷、性霸

  凌、兩性交往、安全的性行為及法律部分對本校學

  生進行宣導。

3.協助處理校內性平事件中加害人或被害人相關輔導

  事宜。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第四章受理案件規定辦理

執行委員

人事主任

協助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委    員

教學組長

1.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2.協助規劃或辦理學生、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3.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

◎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設計

◎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 4 小時

委    員

訓育組長

1.協助規劃或辦理學生、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2.協助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3.協助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4.協助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第四章受理案件規定辦理

◎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 4 小時

委    員

生活教育組長

1.協助規劃或辦理學生、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2.協助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3.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4.協助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第四章受理案件規定辦理◎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 4 小時

委    員

衛生組長

1.協助協助規劃或辦理學生、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2.協助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3.協助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4.協助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 4 小時

委    員

輔導組長

1.協助輔導、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當事人。

2.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等資訊蒐集及建置。

3.輔導性侵害性騷擾轉介流程。

4.辦理性別平等相關輔導知能研習。

5.辦理親職教育活動加入性別平等議題宣導。

6.辦理性別教育週相關藝文比賽。

7.派員參加性別平等教育研習活動。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第四章受理案件規定辦理

◎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 4 小時

委    員

特教組長

1.協助規劃或辦理、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2.協助輔導、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當事人。

3.協助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第四章受理案件規定辦理

委    員

教師會代表

1.協助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融入課程、教學及評量事宜。

2.協助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3.協助有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家長代表

 

1.協助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及社區資源之爭取。

2.受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第四章受理案件規定辦理

護士

1.協助規劃或辦理學生、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2.協助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3.協助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4.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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