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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衛生組長 - 計畫辦法 | 2019-05-21 | 點閱數: 532

主旨:「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於 108 年 5 月 8 日以環署廢字第 1080031442 號公告訂定,並自 108 年 7 月 1 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 年 5 月 8 日環署廢字第 1080031442E 號函辦理。
二、鑑於國際對海洋塑膠污染議題的重視,以及國內歷年淨灘活動統計結果發現一次用塑膠吸管為海灘常見廢棄物,考量塑膠吸管質輕、體積小,使用後隨意棄置於環境中流布,將衍生更多嚴重之生態與環境污染問題。為加強管制一次用塑膠吸管,本署參酌美國與英國部分城市對一次用塑膠吸管採取限制使用的管理經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1 條授權訂定本公告,重點如下:
(一)生效日期:自 108 年 7 月 1 日生效。
(二)限制使用對象: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
(三)實施方式: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四)非限制使用範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塑膠吸管;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
(五)罰則:公告生效日起至 109 年 6 月 30 日之違規者第 1 次勸導、第 2 次告發; 109 年 7 月 1 日起違規者逕予告發。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1 條規定,違反使用規定者處 1,200~6,000 元。

 

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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