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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衛生組長 - 普通 | 2021-01-20 | 點閱數: 266

主旨:為落實衛生福利部訂於 110 年起施行之食品標示新規定,惠請貴校配合辦理並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有鑑於 110 年起販售或供應含豬肉及其可食用部位之食品,均須依法清楚標示豬原料原產地,俾利民眾自由選擇;另,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如農民自產自銷或臨時攤商)販售下列散裝食品,亦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

 

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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