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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註冊組長 - 獎學金 | 2021-09-07 | 點閱數: 258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 110 年 9 月 1 日府教學二字第 1102439833 號函辦理。
二、旨揭申請案自 110 年 9 月 15 日起至 110 年 10 月 15 日止受理申請。
三、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該縣 6 個月以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
(二)學業成績平均在 80 分以上及體育成績 70 分以上(無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
(三)未享有其他公設獎學金及非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空中大學等學生。
四、每學期獎學金名額及每名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學生 300 名,每名新台幣 1,500 元。
(二)高級中學(含職校):學生 125 名,每名新台幣 2,000 元。
(三)大專院校(包含研究所):學生 100 名,每名新台幣 3,000 元(五年制專科學校前 3 年視同高中職校標準核給)。
五、本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得視該府年度預算編列增減之。
六、申請程序說明如下:
(一)申請學生填妥申請書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學校於每頁加蓋學校證明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另申請表及導師證明請加蓋學校關防。
(二)申請資料由學校初審合格後,請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統一造冊(請務必仔細核對學生姓名有無錯別字,以維學生之權益),「申請名冊」(如附件),並務必將電子檔寄送 coco5212@kimo.com 信箱,主旨請註明:「(學校名稱)110-1 雲林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電子檔檔名:「(學校名稱)獎學金申請名冊」。
(三)公、私立高中倘設有國中部、高職部者,請區分高中組、高職組、國中組之案件分別繕造申請名冊。
(四)大專院校倘設有五專部者,請區分高職組(五專一至三年級)、大專組(含五專四至五年級)之案件分別繕造申請名冊。
(五)請貴校將「申請名冊」、「申請表」(請用新表,勿用舊表)、「學期成績證明」、「清寒證明」(以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境確有困難經導師證明者,免附村里長之清寒證明)初審彙整後,免備文逕寄(送)該縣久安國小程世欣老師收(地址: 640 雲林縣斗六市久安南路 120 號,信封上請註明「110-1 雲林縣中等以上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
(六)本案請確實轉知學校導師、學生家長,並進行校內審查,以達本案助學之功能。
七、所送資料不論合格與否均不退件,格式不符、逾期、未經核章、證件不符,視同資料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
八、經審核錄取者,另函請學校備領據與印領清冊轉發本獎學金。
九、本要點及申請表件可逕自該縣教育網/行政資訊公告/獎助學金布告欄下載( http://www.boe.ylc.edu.tw/~boe04/ylcboe03/grant/index.php?myday=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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