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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總務主任 - 重要 | 2021-11-29 | 點閱數: 329

                嘉義縣立東石國民中學田徑場使用規則          110.11

一、嘉義縣立東石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本校師生及使用人之安全

    ,維護良好運動環境與品質,加強田徑場之管理,特訂定《東石國民中學

    田徑場使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本校田徑場為本校專屬運動場及球場,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5時為上課期

    間,上課期間非經允許外人不得進入。下課後及假日開放社區民眾使用。

    田徑場提供每日夜間照明二小時(6-87時至9時,12-25時至7

    時,其他月份6時至8時,隨季節更動),民眾如於無提供照明的時間使

    用田徑場,請自負安全責任。

三、田徑場以支援體育教學為主,校內排定之競賽或大型活動得優先使用。

四、校外團體借用田徑場,需經總務處同意。

五、借用田徑場,如須另加佈置,應先徵得總務處同意,並不得破壞或改變

    原狀。活動結束,借用單位應即自行拆除清理。

六、使用田徑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場地,應遵守相關運動規則,並注意週邊安全,以免發生危險。

  2.第一、二、三跑道留給訓練及快跑步者使用,其他散步、慢跑或休閒運動

  人士請勿使用以免發生碰撞受傷。

  3.使用者應共同維護良好秩序及場地清潔,禁止燃放鞭炮及施放煙火。

  4.使用者應愛惜公物,損壞設備器材者照價賠償。

  5.各種交通工具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運動場區。

  6.除體育教學或教練在場之訓練外,非經允許不得練習標槍、鐵餅、鉛球、

   鏈球、棒球、壘球等危險性活動。

  7.使用者如有造成傷害他人之情事者,應負法律責任。

七、未遵守以上規定經本校人員勸導無效者,本校視情節暫停或終止其

    使用;情節嚴重者由總務處簽報學校議處。

八、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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