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立東石國民中學田徑場使用規則 110.11
一、嘉義縣立東石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本校師生及使用人之安全
,維護良好運動環境與品質,加強田徑場之管理,特訂定《東石國民中學
田徑場使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本校田徑場為本校專屬運動場及球場,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5時為上課期
間,上課期間非經允許外人不得進入。下課後及假日開放社區民眾使用。
田徑場提供每日夜間照明二小時(6-8月7時至9時,12-2月5時至7
時,其他月份6時至8時,隨季節更動),民眾如於無提供照明的時間使
用田徑場,請自負安全責任。
三、田徑場以支援體育教學為主,校內排定之競賽或大型活動得優先使用。
四、校外團體借用田徑場,需經總務處同意。
五、借用田徑場,如須另加佈置,應先徵得總務處同意,並不得破壞或改變
原狀。活動結束,借用單位應即自行拆除清理。
六、使用田徑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場地,應遵守相關運動規則,並注意週邊安全,以免發生危險。
2.第一、二、三跑道留給訓練及快跑步者使用,其他散步、慢跑或休閒運動
人士請勿使用以免發生碰撞受傷。
3.使用者應共同維護良好秩序及場地清潔,禁止燃放鞭炮及施放煙火。
4.使用者應愛惜公物,損壞設備器材者照價賠償。
5.各種交通工具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運動場區。
6.除體育教學或教練在場之訓練外,非經允許不得練習標槍、鐵餅、鉛球、
鏈球、棒球、壘球等危險性活動。
7.使用者如有造成傷害他人之情事者,應負法律責任。
七、未遵守以上規定經本校人員勸導無效者,本校視情節暫停或終止其
使用;情節嚴重者由總務處簽報學校議處。
八、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