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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體育組長 - 重要 | 2021-12-24 | 點閱數: 893

主旨:有關「111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轉學生或重考生報名參賽資格疑義」一案,教育部已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發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8 條第 4 項第 3 款規定解釋令,餘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2 月 22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100047775B 號函辦理。
二、依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以下簡稱舉辦準則)第 8 條第 4 項第 3 款略以,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 1 年以上之學籍為限。但輔導轉學者,不在此限。究其立法目的,係為防範校際及縣市間為謀求全中運佳績,而以提供高額獎學金、獎勵措施或其他誘惑競相爭取優秀運動學生選手,進而產生惡性挖角,影響學生正常學習及運動而訂定。故上開規定中除但書情形外,期透過全面性限制轉學生或重考生之參賽權益,以杜絕不正常之轉學歪風。
三、考量學生轉學之情事非全屬惡性挖角,並參照現行教育部主辦之各項中等學校運動聯賽(籃、排及足球)競賽規程對轉學生或重考生須具有就讀學校 1 年以上學籍者,僅限曾經報名該賽事者;至同一教育階段未曾代表任何學校參賽者則不受限制,近年來並未傳出有特殊或不當挖角情事產生,且與前述立法精神不相違背,尚未牴觸全中運舉辦準則第 8 條第 4 項第 3 款規定訂定意旨。
四、競賽規程因應各年度舉辦全中運之需要,且視實務運作需要,補充舉辦準則規定之不足,則於未牴觸或違反競賽準則規定之目的範圍內,以競賽規程解釋或補充舉辦準則規定。
五、綜上,依據全中運舉辦準則第 9 條第 4 項規定,教育部已於 110 年 11 月 16 日以臺教授體字第 1100040566A 號函公告「中華民國 111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尚未踰越舉辦準則相關規定,且為免滋生信賴保護爭議及法安定性,不宜再行修正公告。又為杜絕爭議,教育部刻正辦理全中運舉辦準則通盤檢討研修,亦將納入辦理,以茲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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