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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體育組長 - 普通 | 2022-06-21 | 點閱數: 100

主旨:檢送教育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為維護持教育部體育署核發之救生員證書者權益」公告 1 份,請轉知所屬相關教師及救生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6 月 8 日臺教授體字第 1110021325 號函辦理。
二、「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下簡稱本辦法)第 10 條規定:「救生員證書有效期間為 4 年;經累計 16 小時以上複訓合格,並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取得第 11 條第 2 款參加安全講習活動證明者,於效期屆滿 1 個月前至 6 個月內,得向教育部申請展延證書效期,每次展延期間為 4 年」。另同條第 3 項規定:「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教育部得視情形展延救生員證書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教育部公告之」。
三、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教育部參照衛生福利部 111 年 5 月 18 日衛部醫字第 1111662873 號函, 111 年到期之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展延 1 年效期政策,持教育部體育署核發之救生員證書,效期於 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者,證書效期展延 1 年,所需複訓及安全講習應於本次展延期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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