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雲林縣政府 111 年 6 月 24 日府教學二字第 1112430341 號函辦理。
二、雲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競賽採計作業補充說明及競賽成績項目採計參照表,修訂部份如下:
(一)第 5 條無記過紀錄,增列第(4)項「銷過後無累積至小過(含)以上者 1 分」:係指警告 2 次以下者(含)1 分,警告累積 3 次(含)以上者 0 分。
(二)【預告】「均衡學習」係指均衡學習採計藝術、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科技領域等四大領域,四領域選三領域成績,以學期總平均成績及格者,每一領域給 3 分,最高採計 9 分,自 111 學年度入國民中學學生適用。
(三)「雲林區競賽採計項目獲獎人數(隊伍)取參賽人數(隊伍)之 1/2(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競賽相關資料由辦理業務單位提供。團體類競賽項目兩隊以下且成績達優等以上不受此限,獎勵範圍仍採計至前六名。
(四)「雲林縣科技教育創意實作競賽」納入採計項目,自 111 學年度起辦理之競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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