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 111 年 9 月 30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14202513A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修正重點:(詳如附檔)
一、配合本條例第八條修正增訂教職員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之規定,明定不計入薪資收入課稅之適用範圍。
二、增訂平均薪額及減額月退休金於計算年數時,遇有畸零日數之計算方式。
三、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 ,將所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為「懲戒法院」。
四、增訂各學校遇有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教職員退休或資遣申請之處理期間、如不受理應以書面通知並敘明理由,以及配合教師法將「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列為調查確認教師應予解聘之委員會,爰增列「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 」為各學校審酌是否作成解聘決議之委員會,以落實涉案 人員退休或資遣之管控機制 。
五、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遺族不得請領遺屬年金之限制範圍, 增訂排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
六、配合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修正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機制 ,修正相關規定。
七、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七百八十三號解釋意旨,修正 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退休教職員再任有給職務之適用範圍,刪除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
餘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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