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業經該院於 111 年 12 月 21 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11130300691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1 年 12 月 21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130300693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茲以公務員服務法及旨揭辦法之規定,公務員延長辦公(加班)「時數」已訂有「上限」規範,爰請各機關確依上開法令規定,合理指派所屬人員加班,並依相關法令之意旨,適時檢討機關內部業務,藉由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或委外化之方式,避免人員服勤時數有過長之情事,以維護渠等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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