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22
  • slider image 227
  • slider image 228
:::
人事室 人事主任 - 重要 | 2023-02-16 | 點閱數: 69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准勞動部函以,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並自 112 年 1 月 19 日生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2 月 4 日總處培字第 1120011100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依據勞動部令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 8 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 60 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 8 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 1 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 30 分鐘。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

認識東中

展開 | 闔起

行政處室

展開 | 闔起

愛"閱"計畫

展開 | 闔起

午餐專區

展開 | 闔起

相關辦法規範

展開 | 闔起

教學正常化資料

展開 | 闔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