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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重要 | 2023-03-25 | 點閱數: 93
主旨: 有關本縣各級學校(含附設幼兒園)校長及教師各項補休期限規定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本府 112 年 2 月 9 日府教幼字第 1120027893 號函諒達暨依據本府 112 年 2 月 13 日府人考字第 1120029659 號函辦理。
二、 依教育部 112 年 2 月 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20005956A 號函略以,「參酌前開教育部 107 年 9 月 11 日函意旨,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改依 112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後,公立大專校院教師補休期限,仍得由學校自行參酌上開規定辦理;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處理。」先予敘明。
三、 承上,考量學校公務人員與教師之補休衡平性,本縣各級學校(含附設幼兒園)校長及教師各項補休期限,由 1 年變更為 2 年,其要件事實發生於 112 年 1 月 1 日以後者,補休期限比照公務人員為 2 年,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至事實發生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四、 另本府同意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各項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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