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事項業於本( 112 )年 9 月 12 日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在案,為貫徹各機關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 112 年 9 月 20 日部法二字第 1125615931 號書函辦理;併檢送原函影本 1 份。 |
二、 | 旨揭選舉公告業於本年 9 月 12 日發布,並將於本年 11 月 20 日至 24 日受理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11 屆立法委員候選人登記之申請, 113 年 1 月 13 日辦理上開人員選舉投票作業。各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
三、 | 各機關自旨揭選舉公告之日起,依法應辦理事項說明如次: |
(一) | 加強行政中立法及相關法令之宣導: |
1、 |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及第 20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 |
2、 | 依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 |
3、 | 又依行政中立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
(二) | 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依行政中立法第 13 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爰請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